當路面具有下列情況時,則基層需要進行翻修:
(1)原有路面整體強度不足;
(2)根據(jù)路面使用質(zhì)量的評定已經(jīng)達到翻修條件;
(3)原有路面的材料已不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,造成全面損壞,需徹底更換路面結構。
基層具有下列情況時,則需進行基層重鋪:
(1)原有路面基層材料沒有利用價值,翻修在經(jīng)濟上不合理;
(2)當?shù)厥a(chǎn)路面基層材料,原基層材料雖然可以利用,但因機械施工困難,技術上暫時難以解決;
(3)原有路面因路基干濕類型發(fā)生變化,需改善其水穩(wěn)性。
基層的翻修與重鋪,應分別按《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(guī)范》( JTJ 014-97)與《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(guī)范》(JTJ 034-2000)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設計和施工。
翻修基層時,對原有基層的材料應盡可能地充分利用。為此,應對原基層取樣檢測其材料性質(zhì),一般每500m檢測一處,如路基干濕類型有變化應增加測點。檢測項目包括干密度、級配組成以及小于0.5mm細料的含量與塑性指數(shù)等,以確定其可利用的骨料含量和需要摻配的材料用量。對于無機結合料穩(wěn)定基層,還應測定其水泥、石灰劑量及其剩余活性,以確定再生利用時需要摻添的水泥或石灰劑量。
基層翻修應結合原材料的利用價值與加鋪方案進行技術經(jīng)濟比較后,確定最后的采用方案。
在中濕、潮濕地帶的粒料基層,翻修時宜摻加適量的石灰,以提高其水穩(wěn)性,有條件時也可摻加水泥予以穩(wěn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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